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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做连锁加盟执法文件:都会特许谋划条约(状师修订版)

2022-10-13 23:10上一篇:魔都西餐界大佬,只有精致的人才气品尝鲜味 |下一篇:没有了

本文摘要:全套餐饮行业必备条约完整资料,内容较珍贵,笼罩面较广共计103份条约。以下仅展示部门内容截图,完整版电子文档领取方式请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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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餐饮行业必备条约完整资料,内容较珍贵,笼罩面较广共计103份条约。以下仅展示部门内容截图,完整版电子文档领取方式请看文末。特许谋划条约甲方:(特许人)地址:乙方:(被特许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和老实信用原则,经由充实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谋划条约如下,以兹配合遵守:第一部门 总 则1.界说除非本条约条款尚有特别说明,本条约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寄义如下:一."特许谋划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谋划体系,其特征包罗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产物谋划模式等。

二."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谋划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谋划运动的谋划实体,包罗但不限于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公司等。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谋划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罗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招牌(店肆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设置、结构、家具等),制服,广告等。四."特许产物",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罗但不限于原料、配料、制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五."谋划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谋划的各种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罗《加盟店招募手册》、《治理手册》、《出品手册》、《VI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六."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谋划权授予乙方,乙方根据条约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谋划运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谋划权。七."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谋划权的区域。八."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条约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九."修建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修建物。2.特许谋划授权2.1甲方拥有蕉叶特许谋划体系,谋划规模:餐饮,甲方依照本条约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谋划权。2.2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谋划权性质:区域特许2.3 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谋划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2.4 乙方加盟店开业后六至十二个月,谋划、治理正常运营,无违约、侵权行为,甲方可优先思量授权乙方为中国江西省地域加盟总署理。

3.期限3.1本条约期限为伍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双方可凭据本条约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3.2 乙方要求对本条约续期的,应至少在本条约期限届满前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签订续期条约。

3.3甲、乙双方约定:本条约的续期条件为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4.特许区域与营业地4.1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谋划权的区域为:中国江西省南昌地域规模内。

4.2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物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条约签订时的加盟店的营业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路555号。

如乙方需要更换谋划地址,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4.3 加盟店的修建面积是一千五百平方米,餐位设计三百五十个。5.特许谋划费5.1 加盟费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伍拾万元,该笔款子应在本条约签订当日支付。除本条约尚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5.2 特许权使用费在本条约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第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每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在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甲方支付。5.3 条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条约签订后六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条约保证金,以确保本条约的完全推行。

如遇乙方欠款或本条约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保证金不足部门,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在本条约终止后,如果乙方已经付清甲方所有用度,则甲方应在条约终止后七日内无息返还乙方保证金。

5.4 品牌推广费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对外统一推广及宣传广告用度人民币叁万元,该用度应与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向甲方支付。5.5 本条所述之特许谋划费接纳下列第三项方式支付:一.□ 现金;二.□ 支票;三.□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四.□。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子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5.6 本条约中有关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广告费等用度的约定均指向乙方开设的第一家加盟店,乙方如需要开设其他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行交纳有关用度。

5.7 以上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尺度是凭据乙方实际加盟店的修建面积,属于B级店(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尺度收取的,如果乙方扩大加盟店的谋划面积到A级(2000平方米以上),须凭据扩大后的规模向甲方缴纳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及本条约约定用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减小加盟店营业面积时不调整本条约约定的特许谋划费收费尺度。第二部门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掩护6.信息披露6.1 在本条约有效期内,乙方应实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2 乙方居心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条约签订时不切合执法、法例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划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排除本条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7.商业秘密的掩护7.1 在本条约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罗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所有的《加盟店招募手册》、《治理手册》、《出品手册》、《VI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7.2 乙方答应接纳须要的防范措施,掩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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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双方如未签订本条约或本条约未生效,岂论原因如何,双方答应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负担保密义务。第三部门 加盟店的开业8.设立加盟店的形式8.1 乙方以自身名义谋划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自己,享有本条约所载明的权利,负担本条约载明的义务。

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举行谋划运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8.2 除以乙方名义谋划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叁拾日内,由乙偏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配合签字的答应函,答应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条约约束,并愿意连带负担本条约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乙方如未出具本答应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谋划权。8.3 无论乙方以何种形式设立加盟店,本条约仅适用于乙方开设的第一家加盟店,若乙方日后希望增开加盟店,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署新的《特许谋划条约》。

9.加盟店的谋划资格乙方须保证加盟店切合执法、法例关于谋划资格的强制性或克制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谋划特许谋划体系项下谋划运动的正当资格。10.加盟店的装修设计10.1 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施工方必须由甲方指定或经甲方书面认可,以保证甲方连锁谋划餐厅的形象、外观、内外装修式样等到达统一。10.2 若乙方欲聘用甲方的专业设计师事情,所有用度包罗设计、交通、膳宿等全由乙方负担,实报实销。10.3 若甲方的形象、外观、内外装修式样等发生变换,乙方应配合甲方作相应变换,以便统一甲方连锁餐厅的形象。

10.4 为维护甲方的品牌权益和品牌一致性,乙方谋划园地的家具、桌椅、餐具、服务用具、厨具、装饰、菜谱、布草、员工制服、印刷品、主要原料及餐料必须由甲方统一配送,否则视为违约和侵权。如双方尚有约定,甲方可授权乙方在切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购置部门物品。11.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对乙方目的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部署、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事情提供须要的协助和指导。

12.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卖力提供培训园地,培训指定或委任的主要厨师和高管人员学习蕉叶的治理文化、菜品调配和烹制技术,培训人员交通、食宿、人为用度由乙方负担。13.特许谋划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本条约签订之日起拾伍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谋划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罗谋划模式及相关治理制度、门店样式、财政治理系统、以及《谋划手册》等,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14.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保证在本条约签订之日起玖拾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15.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切合以下条件: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营业地修建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及格;三、乙方已按本条约约定推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加盟店切合《治理手册》、《VI手册》、《出品手册》、《员工培训手册》划定的其他尺度。第四部门 特许产物的提供和配送16.特许产物的采购16.1 乙方必须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下述生产质料,以维持稳定的高品质出品:(1) 东南亚香料、东南亚酱料(2) 部门海产(3) 时令水果16.2 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更新上述质料并努力以最合理价钱供应该原质料。

16.3 乙方若未能严格遵守本条款,且在甲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拾伍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条约,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17.除特许产物和为保证特许谋划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划定其应当到达的质量尺度,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尚有约定的除外。18.加盟店谋划所需之特许产物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物,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19.乙偏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物,须提前叁天以传真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物的数量和规格,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后,需电传发货单/发票到乙方指定的地址,乙方必须将购货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准备货物的时间最少为两星期,以收到乙方购货款之日起算。20.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物质量卖力,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物质量负担保证责任。21.加盟店销售特许产物应当遵循甲方制订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门 监视、培训与指导22.为确保特许谋划体系的统一性和产物、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根据条约约定对加盟店的谋划运动举行监视。23.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生意业务记载,在每月伍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政报表,甲方传真号码为010-85236183, 电邮地址为cfo@ bananaleaf.com,财政报表正本用邮资付讫并具回执的邮递方式发送给甲方。24.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谋划运动举行领导、检查、监视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谋划历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5.甲方每季度均会派出督导专员前往乙方检查、督导和指导乙方的谋划、治理、技术,甲方派出的督导小组每次事情时间不少于三个事情日,并卖力出具督导事情指导意见书。26.甲方每季度所派出的事情督导小组成员为1-3名,督导小组赴乙方的交通用度由乙方负担,并由乙方妥善摆设食宿,为甲方督导小组成员缔造良好的事情条件。27.如乙方要求督导小组延长事情时间,必须征得甲方特许加盟中心的书面同意,所延长的时间乙方需支付甲方督导小组成员二百元人民币/人、天的人力资源有偿服务用度。

28.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生意业务记载、财政报表等文件。29.在本条约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负担加盟店治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贰次的统一培训,培训费自理。30.在本条约有效期内,甲方应连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谋划所必须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须要的协助。

第六部门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31.甲方有权根据本条约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名称: 蕉叶,《商标注册证》编号:5444011,审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甲方应在本条约签订后10日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条约》作为本条约的从条约。32.在本条约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33.乙方应根据《商标使用许可条约》的约定和《VI手册》的划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规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3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种别注册与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35.特许标识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条约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36.乙方除为特许谋划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条约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第七部门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37.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谋划体系有关尺度和统一性的划定。38.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历程中,须严格遵守本条约约定和《治理手册》划定的统一运营尺度,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换,双方尚有约定的除外。第八部门 消费者投诉的处置惩罚39.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答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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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实时接纳调停措施。41.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部门 广告宣传与促销42.甲方公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法例的相关划定。43.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运动之前,应将有关运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运动前作适当准备。

44.乙方可自行筹谋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运动,但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举行。第十部门 条约的变换息争除45.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换本条约相关条款。46.在本条约有效期内,甲方可将本条约项下的全部或部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答应继续推行本条约项下的所有条款。

47.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条约项下的全部或部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答应继续推行本条约项下的条款。在转让之日起贰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条约关于商业秘密掩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4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排除条约,排除条约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一.未按本条约约定向乙方提供本条约第13条所述代表特许谋划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二.未按本条约约定推行加盟店开业前及谋划历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谋划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四.累计叁次延迟配送特许产物,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物造成乙方重大损失;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4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排除条约,排除条约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一.凌驾本条约约定的期限未切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二.未按本条约约定支付相关用度;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物或服务;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换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规模,或擅自变换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五.拒绝到场甲方组织的初始或后续的培训;六.因治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品评,严重损害特许谋划体系商誉的行为;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门转让本条约;八.侵犯(包罗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九.居心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十.不按谋划手册划定的内容谋划;十一.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谋划场所或谋划规模;十二.违反本条约约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一部门 违约责任50.甲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条约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叁拾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根据违约金额的5‰收取甲方的违约金。51.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条约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叁拾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违约金额的5‰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是未按本条约的相关约定付款,则违约金应按天天逾期未付款子的3‰累计支付滞纳金。

52.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负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举行追偿。53.乙方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条约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推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门 条约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54.本条约终止后,乙方应立刻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谋划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55.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条约终止后15日内向原挂号部门申请名称变换或者注销挂号。

56.乙方应在本条约终止之日起拾伍日内返还甲方为推行本条约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罗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57.本条约终止后,除甲方吸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谋划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设置、结构、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谋划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58.乙方应在本条约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本条约约定的所有应付用度。

59.剩余特许产物的处置惩罚甲乙双方约定,本条约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物、原质料等的处置惩罚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置惩罚;□ ________________60.竞业限制乙方在本条约有效期内以及条约期满后贰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行谋划或与他人互助谋划与甲方特许谋划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第十三部门 不行抗力61.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门或不能推行本条约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接纳须要的调停措施,以淘汰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推行或者部门不能推行本条约以及需要延期推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门 其他约定62.本条约部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条约的效力。63.联系信息与送达一.条约一方根据本条约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接纳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条约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条约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任何一方按本条约条款要求而发出的通知书,都必须用邮资付讫并具回执的邮递,或挂号信件发送通知书,将信息送达另一方已申报的通讯地址。64.本条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法例和规章。

65.如果发生有关本条约的存在、效力、推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接纳以下第 贰 种方式解决。一.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北京市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66.本条约的附件、从条约(如有)、《谋划手册》是本条约不行支解的组成部门,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执法效力。67.本条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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